被催告人:梅州市琪瑶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刘均兰在梅州市琪瑶水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113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3〕第044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镇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饶监察员、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