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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五华“5•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mz168 2023-11-8 15: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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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五华“5•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10日8时02分,355国道681KM+500M五华县横陂镇罗陂村路段发生一起小型面包车越过中心线与大货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马正勇、市长王晖,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梁维、副市长詹星和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杨日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梅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谭彬副处长当天率队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12日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罗裕权任组长,五华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总工会,五华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为成员组成的梅州五华“5·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梅州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梅州五华“5·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⒈粤MZV438小型面包车,机动车所有人:张柳光,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8人(事发时实载客:5人,无超员),车身颜色:灰色,车辆品牌型号:长安牌/SC6418D4,发动机号:B7CF054087,车辆识别代号LS4ASB3R2BA079416,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9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该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和司乘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司机和乘客险各2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9月15日止。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⒉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13980kg,核定载质量:34300kg(事发时实载质量:35000kg,超载700kg,根据《广东省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使用中检查未超过5.0%,为称重设备允许误差),车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9,发动机号:E1002695,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4E8002624,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3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经系统查询,该车存在8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其中现场查处7条,交通技术监控1条,均已处理完毕。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前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1000万元),两家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1100万元,保险期限均至2024年3月19日止。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⒊粤MK3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实际使用人),登记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东厢村第十九村民小组105号,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经系统查询,近三年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⒈张柳光,男,52岁,身份证号:4414241971*******1,籍贯:梅州市五华县,住址:五华县梅林镇梅东村江河,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1625546,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7月27日,发证机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历史情况,经系统查询张柳光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交通事故信息。

  ⒉李志权,男,42岁,身份证号:4414211981*******6,住址: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郑钧村寨园庄,持A2E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1461938,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6月6日,发证机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8日,发证机关:梅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违法历史情况,经系统查询近三年李志权共有17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无交通事故信息。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355线681KM+500M(原系省道S120线)五华县横陂镇罗陂村路段,道路双向两车道,路面宽7.5米,南北走向,两侧路肩宽0.7米,水泥路面,微弯,划有黄色中心虚线,由北往南方向公路左外侧有波形梁钢护栏。事故发生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物代理服务部,为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K3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属企业。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2MA54KU5Y0P,法定代表人:邹富胜,成立日期:2020年4月28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梅州市梅江区金山东厢村第十九村民小组105号。经营范围:货运代理;货运经营。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根据五华县气象局资料,5月10日8时许,五华县横陂镇罗陂村多云,无降雨,五华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能见度13千米,路面没有积水的情况。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⒈事故死亡人员。

  (1)古日新,女,1975年2月25日生,梅林镇梅东村人,系张柳光的妻子,粤MZV438小型面包车乘坐人。

  (2)古曲新,女,1963年7月7日生,梅林镇金坑村人,系张柳光妻子的姐姐,粤MZV438小型面包车乘坐人。

  (3)黄玉珍,女,1946年7月26日生,梅林镇梅南村人,系张柳光的岳母,粤MZV438小型面包车乘坐人。

  ⒉事故受伤人员。

  (1)张柳光,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生,梅林镇梅东村人,粤MZV438小型面包车驾驶员。

  (2)张二妹,女,1956年6月16日生,梅林镇梅南村人,系张柳光的姐姐,粤MZV438小型面包车乘坐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0日8时2分许,张柳光驾驶粤MZV438小型面包车乘载黄玉珍、古日新、古曲新、张二妹沿G355国道从安流镇往水寨镇方向行驶,途径355国道681KM+500M五华县横陂镇罗陂村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李志权驾驶的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K3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黄玉珍、古日新当场死亡,古曲新送医院抢救于5月10日15时死亡,张二妹受伤、张柳光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5月10日8时5分,五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当事人李志权报警后,即将此警情指令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横陂中队出警处置。

  8时38分,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横陂中队值班民警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值班领导、中队长曾少坤,副中队长朱振海接报后第一时间到现场,于8时40分向五华县交警大队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即,五华县交警大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Ⅰ级响应,在现场救援的同时指令全大队民辅警立即归队,相继按照现场救援、秩序管控、事故勘查处理等职能开展处置。

  8时39分,五华县消防救援大队2辆救援车辆共13名消防救援人员到场,经破拆施救,先后救出五名被困人员。

  8时41分起,五华县人民医院、五华县中医医院、五华县明鑫医院和五华县琴江医院4辆救护车和8名救护人员相继到场,对被困人员立即进行急救,现场确认黄玉珍、古日新二人已当场死亡,将伤者古曲新、张柳光和张二妹接至五华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5时,古曲新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柳光、张二妹无生命危险。

  10时30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五华县公安局交警部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死亡家属提供一对一服务,解决家属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至6月6日张柳光已痊愈出院。

  5月29日,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月1日张柳光向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6月28日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决定维持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核定已发生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24.95万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机动车道停有一辆号牌为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K3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和一辆粤MZV438小型面包车。货车右前角有明显的碰撞痕迹,小型面包车车头正面有明显的碰撞痕迹。现场留下大货车左后轮刹车印痕,长度为20.7米,大货车右后轮刹车印痕14.30米,分别离道路右侧长度为2.25米、1.70米,小型面包车碰撞后右前轮侧滑印9.90米,距离道路右边右侧边缘2.75米。小型面包车碰撞后车头朝南,左前轮距大货车右后轮0.85米。

  小型面包车上司乘人员5人均被卡困在车上,位置为驾驶室:张柳光;副驾驶室:黄玉珍;驾驶室后排座左边位置:张二妹;驾驶室后排座右边位置:古曲新;驾驶室后排座中间位置:古日新。后排乘客古曲新、古日新、张二妹3人均未系安全带。

  (二)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⒈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张柳光、重型牵引车驾驶员李志权提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论是:张柳光、李志权血液均未检出乙醇成分。经五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张柳光、重型牵引车驾驶员李志权提取的毛发样本进行“常见毒品筛查”,鉴定结论是:张柳光、李志权毛发均未检出毒品成分。

  ⒉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5月10日分别对大货车驾驶员李志权、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张柳光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并且当日对李志权、张柳光尿液进行常见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及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⒈粤MZV438小型面包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转向功能失效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前部灯具破损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其余灯具齐全、未见异常。⒉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K35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转向功能有效;牵引车左前转向灯功能失效及右前转向灯破损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半挂车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⒊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K35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4.现有证据不具备对粤MZV438小型面包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无法作出鉴定意见。5.事发时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K35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右前部与粤MZV438小型面包车的正面前部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经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黄玉珍、古日新、古曲新等3人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作出华公(司)鉴(法尸)字〔2023〕26、27、28号鉴定书,结果分别为:

  黄玉珍符合在运动中(如乘坐交通工具类)与钝性物相互碰撞、挤压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古日新符合在运动中(如乘坐交通工具类)与钝性物相互碰撞、挤压造成颅骨骨折导致中心颅脑损伤死亡。

  古曲新符合被运动中的钝性物(如交通工具类)碰撞,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⒈张柳光驾驶粤MZV438小型面包车违反操作规程,在驾车途中看手机导航导致车辆越过中心线靠左行驶,与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K35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⒉粤MZV438小型面包车后排乘坐人员张二妹、古曲新、古日新均未使用安全带,加重和扩大了损害后果。

  (二)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⒈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落实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结果,未见考试试卷或者参加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结果记录。公司车辆日常维护检查记录不完善,只在公司微信群反映车辆安全状况,无按公司制度要求填写“车辆维修作业记录表”及“维修检验报告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公司车辆日常维护检查记录不完善,无按公司制度要求填写“车辆维修作业记录表”及“维修检验报告单”,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⒉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横陂中队。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横陂中队是事发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有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能按要求开展巡逻检查,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隐患路段,及时消除路面安全隐患。但在本起事故中粤MZV438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违章驾驶、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巡逻检查力度不够。

  ⒊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是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横陂中队的分管单位,有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能够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但针对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违章驾驶、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不够。

  ⒋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是涉事车辆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的监管单位,有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能够围绕人、车、企业资质和动态监控等环节抓实货运企业日常监管,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履职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州五华“5·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古曲新、古日新在粤MZV438小型面包车后排乘坐时均未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张柳光。粤MZV438小型面包车驾驶员,驾车时看手机导航导致车辆越过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粤MK5129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要求,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责任问题。

  ⒈李志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横陂中队,针对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违章驾驶、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力度不够,在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履职不够到位,存在一般行政过错,已将有关责任问题材料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⒉曾少坤。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横陂中队中队长,主持横陂中队全面工作,在本起事故中粤MZV438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违章驾驶、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巡逻检查力度不够,在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履职不够到位,存在一般行政过错,已将有关责任问题材料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⒊陈伟明。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横陂中队指导员,主要分管横陂中队路面巡查等工作,在本起事故中粤MZV438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违章驾驶、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巡逻检查力度不够,在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履职不够到位,存在一般行政过错,已将有关责任问题材料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⒈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建议由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⒉邹富胜。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车辆日常维修检查不够到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⒊李志权。粤MK5129大货车驾驶员,行车时未及时注意道路内其他车辆行驶动态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建议由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进行处罚。

  ⒋何勇。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车辆日常维修检查不够到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依照本服务部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⒈建议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横陂中队向五华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⒉建议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五华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粤MZV438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张柳光驾车时看手机导航导致车辆越过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事故,说明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意识不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如果交通参与人员能够自觉抵制危险的交通行为方式,完全可以避免此起事故的发生。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及车辆日常维修检查不到位,是当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原因之一。

  (三)道路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淡薄。汽车安全带的作用是当车辆行驶特别是高速行驶发生事故时,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防止车内乘坐人员甩出车外或者与车身部件发生二次撞击、相互挤压,能有效降低伤亡率,安全带就是救命带。乘客对安全带就是“生命带”的认识不到位,粤MZV438小型面包车在道路行驶时,后排乘坐人员张二妹、古曲新、古日新均未使用安全带,加重和扩大了损害后果。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华县公安局、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其他县(市、区)政府要举一反三,督促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华县公安局、五华县公路事务中心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重点排查治理公路平面交叉口,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高边坡路段,以及交通秩序混乱的人群聚集区域等重点路段,健全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落实养护管理责任,最大限度降低道路安全隐患。

  (二)持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针对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要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科学研判“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的运行规律特点,加大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货车违法载人,以及行车接打电话、玩手机、抽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压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要强化“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源头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大中小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顺安货运代理服务部等运输企业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维护检查,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关键操作岗位员工驾驶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开车玩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警示教育效果。要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有效向道路交通参与者推送。五华县梅林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两员两站”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作用,对本辖区酒后驾驶、农村客运车和面包车超员、非法营运,摩托车(含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哨岗。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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