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梅县区住建罚字〔2023〕第011号
姓名:刘干中、谢运美
住址:海泰新天地F栋305房
经查,你们涉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梅县区扶大高新区宪梓南路海泰新天地F栋305房露台进行临时搭建,现状已形成钢结构树脂瓦棚,占地面积约为七十平方米。经询问你们无法提供该临时建筑物的相关审批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取证、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序号C101.66.1,违法行为为轻微,经研究后,拟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
R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们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一)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杨从江、管林伟
电 话:0753-2587052
地 址: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3号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 1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