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瑜龙、易广华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21、22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21、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瑜龙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3000元。
被申请人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易广华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3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