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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理疗遇“霸王条款”,法院这样判

mz168 2024-3-31 13: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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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梅城的王女士为了在工作之余放松放松,在友人的推介下,在一家保健馆办理了理疗卡,不料却遭遇了一起烦心事。


2023年2月、4月,王女士在梅江区一保健馆分别办理了480元的足疗卡及2580元的背部理疗卡。办卡后,王女士在该保健馆消费了6次足疗、8次背部理疗。在最后一次背部理疗时,理疗师向王女士推销了另一个套餐,王女士考虑到自己还有剩余服务未消费完,便婉拒了理疗师的推销。没想到理疗师以“其是销售型技师,如果客户不能为其带来业绩,便不再服务该客户”为由,拒绝再为王女士服务。


“这不是变相推销吗?”王女士对此感到非常不满,认为消费体验感差,便与店家沟通,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理疗费用708元。“特价卡不退不换!”没想到店家拿出收款收据,指着上面一行字,拒绝了王女士的请求。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女士将保健馆起诉到梅江法院,请求判令该保健馆退还办卡未消费费用708元的三倍共2124元,并赔偿损失精神费500元。


梅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健馆针对王女士购买的服务项目提供了部分服务。根据消费记录,王女士剩余4次足疗及2次背部理疗未消费,按充值金额及对应的次数计算单价,足疗为48元/次,背部理疗为258元/次,故王女士未消费金额为708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充值消费的项目及价格均作了明确约定。虽然办卡前保健馆也向王女士提出了“特价卡不退不换”,但该约定系保健馆拟定的格式条款。双方的约定仅对王女士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而没有对保健馆提供的服务需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保健馆在无法达到服务效果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等进行约定。如此一来,作为消费者的王女士一旦预付所有费用,即使对服务效果不满意也无法放弃接受服务。


法院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健馆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王女士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收款收据中“特价卡不退不换”的约定明显加重了王女士的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梅江法院判令该保健馆应向王女士退还未消费的708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理性消费,面对不合理的消费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梅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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