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梅江市监公告〔2024〕1号
经本局调查,梅州市世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 225户企业(详见企业名单)未依法报送2022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拟对上述225户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详见附件梅江市监罚告〔2024〕46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上述企业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梅江市监罚告〔2024〕46号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梅江市监罚告〔2024〕46号
梅州市世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 225户企业(详见企业名单):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4号)文件精神,执法人员依法对未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清理,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送2022年度报告。经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同时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工作函》,请求核查你单位的企业纳税申报记录,经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复函,你单位在2023年7月至12月“最近六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
经查明,你单位未依法报送2022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4号)文件中的附件:《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的“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行为,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廖承永、李映 联系电话: 0753-2396382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溪南路1号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