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老人在药店输液后身亡,法院一审开庭!

mz168 2024-5-27 21:40:56
     0

很多人在生病时可能会为了图方便,到一些小诊所、药店就诊。然而部分小诊所、药店并不具备行医资格,设备简陋,从业人员医疗水平有限,有些甚至无证行医,存在较大的医疗安全隐患。最近,五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案件。受害者就是自行到药店里看病,结果遇上了无证行医的“黑医生”。

在五华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曾某庆在五华县河东镇经营一家药店,虽然曾某庆曾取得某中医学院的毕业证书,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可其并没有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资格、诊所备案凭证等,不具备行医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曾某庆在自己经营的药店内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为就诊者诊断、开药、输液等违法业务。

公诉人:2023年2月至6月间,曾某庆为就诊者魏某云进行痔疮手术治疗,造成魏某云肛裂、肛门组织损伤等,于2023年6月28日被五华县卫生健康局查处并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在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并受到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曾某庆并未进行改正,仍继续从事诊疗业务。据公诉机关查明,2023年12月16日,曾某庆在无任何辅助检查的情况下为就诊的老人周某娣胡乱医治,随意对周某娣进行输液,其输液完毕后出现呼吸急促、手脚抽搐等症状,经现场抢救后死亡。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曾某庆承认了自己指使其妻子和儿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拆除了监控并进行毁灭。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娣符合在肺动脉陈旧性血栓、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基础上发生肺动脉(急性)血栓栓塞、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公诉人:虽然鉴定意见显示曾某庆非法输液输的那些药品与被害人周某娣的死亡是没有直接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曾某庆的非法行医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周某娣接受正规治疗的时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曾某庆的辩护人以及受害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就被告人曾某庆是否属于认罪认罚、自首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被告人辩护人:他在卫健局问话之时,刑事拘留之前,就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就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受害者家属委托代理人:曾某庆为了赚取蝇头小利,完全漠视了他人的生命健康,行为是极其恶劣的,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他是为了获得轻判而选择认罪认罚,实际行动上并没有任何的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表现,公诉人作出了量刑建议。


公诉人:工作人员去到现场后,他是谎称周某娣是在他店里面买药过程中死亡的,没有对其进行输液,所以公诉人根据实际情况没有认定被告人属于自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被告人曾某庆的量刑建议是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行医不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照刑法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五华法院 通讯员:冰琪)

阅读 532
收藏

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