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被申请人:福建省鸿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鸿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永发与你单位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4〕34号),申请人张永发要求你单位支付:医疗费100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30元、护理费7750元;工伤医疗期间双倍工资14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000元、住宿费1947.32元、交通费8000元、鉴定费250元,合计402198.32元。因与你单位拒收仲裁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7月22日下午15:00分在广东省兴宁市曙光路就业大厦五楼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