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展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经我局核查,你公司取得的位于五华县水寨镇琴江四路旁(2.243115公顷,合同编号441424-2019-000162)的土地,合同约定动工时间为2021年2月5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23年2月5日。现因你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按期开发建设与利用,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详见附件),因无法通过你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书面报送五华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视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你公司见此公告后应当联系我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联系电话:0753-4436866。
特此公告
五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