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经查,以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共27家社会组织均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我局拟对27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上述单位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书面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对无法送达社会组织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所列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执法大队(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一楼)) 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社会组织名单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