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公布了张君强故意伤害案起诉书 ,一起来看看…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市检刑诉〔2023〕17号
被告人张君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21日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君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14日向五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院于同年6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7月21日傍晚,被害人张某甲等人以张某乙家建房占用了公共道路为由,欲持工具撬张某乙家的屋角,张某乙及其儿子张君强、妻子张某丙随即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丁、张某戊等人发生争吵并继而发生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张君强持小刀先后刺伤张某丁、张某戊、张某甲,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丁和张某戊不同程度受伤。张君强随后逃离现场并一直潜逃在外,2022年11月7日,张君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分析论证:张某甲符合被锐器刺戳左季肋区致重要脏器或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经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君强案发时及目前精神状态正常无精神病,涉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君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君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强
检察官助理 罗炜锋
2023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