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梅州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今日,该局对外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江区某小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梅江区某小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兴宁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7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宁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丰顺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3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丰顺县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平远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6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平远县某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平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
五华县某幼儿园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7月10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梅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