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动干戈互殴,打赢坐牢,打输住院再坐牢。近日,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甲、石乙、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简要案情
2024年3月,石甲找钟某哥哥追要债务,因其未在家,石甲与钟某父子发生争执、推搡。随后,钟某与石甲、石乙等持械扭打,致各自受伤。经鉴定,石甲、钟某父亲均构成轻伤二级,钟某构成轻伤一级,石乙构成轻微伤。
8月,公安机关将该两起案件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石甲、石乙、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三人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9月,兴宁市检察院以石甲、石乙涉嫌故意伤害罪,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打架斗殴没有赢家,一旦挥拳相向,无论结局如何,都将是两败俱伤。日常生活中难免与人起争执,动手前要三思。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好商量,靠暴力手段无法解决问题。
(兴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