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沐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曾凌轩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沐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72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申请人曾凌轩要求你方支付:1、欠付申请人2024年5月至7月劳动报酬7700元;2、未签订2024年1月至7月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3、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经济补偿56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7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