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郑育平(以下简称郑)在在其店背(属于岐岭镇凤凰管理区田心村闲置空地)搭建了一个厕所,且未经化粪池直接流到村属土地上,此事被岐岭镇凤凰管理
区田心村村民黄荣涛发现并发生纠纷,之后郑搭建的厕所被愤怒的村民强制拆除。由于地处偏僻,年轻人大多出门在外,经村民商议在村属土地边界建一围墙防止郑
日后继续霸占,其间郑曾拨打110无果。郑有过错再先,已犯众怒,应属咎由自取。在纠纷发生时岐岭镇司法所所长陈锦青,副所长钟钦先曾到过现场,可以说对
事实是相当清楚的,但却并没有公正处理,没有参加调解,并且暗中支持侵权者,纵容教唆郑将七十多岁的黄荣涛告上法庭。在3月2日充当郑的诉讼代理人。在诉
讼过程中回避修建厕所一事,说成无缘无故建围墙;将诉讼对象由村集体针对为黄荣涛这就是不尊重事实。郑不属于特困户,五保户,智障人士,不符合法律援助对
象。陈锦青(接手),钟钦先(代理出庭)两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律师法第十一条(公务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及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参与营利
性活动)。作为司法所领导利用职务便利牟利的行径引起田心村村民的集体愤慨,陈锦青,钟钦先两人严重丧失法律原则,损害司法干部公正形象,影响极坏。对于
司法所正,副所长执法不公,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尊重事实,故意扩大矛盾的行为予以重视,给予相应惩处,以平民愤,以服民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