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迁户口,已在浙江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现已将户口本、准迁证原件寄回五华潭下。
家里老人跑了好几次,潭下派出所均以资料不齐为由拒签。据说要给好处才行。
提出要提供小孩出生证明、我老婆身份证、小孩户口本等(很多记不清了)
难道没结婚没小孩的就签不了了?
身份证这段时间是要用的,没法寄回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潭下镇派出所还说要收缴我老婆的身份证,因为信息改了就不能用了,简直无法理解,法律不懂,如何为群众服务,并且口气极差。
望有关部门及时给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