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梅江碧桂园业主,本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本小区自2015年开始由小区物业对本小区公共部分经行经营,但一直未公开经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本人于物业协商无果,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梅江碧桂园物业每月在小区内公开公共区域经营情况和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以便小区业主监督物业经营和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避免资金挪用和不正当经营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