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 您们好!前几天向贵部门写了信,你们查阅后没给我们回复,现在再次请求你们用手中国家赋予的权利帮我们解决,我再重述
一遍内容:本人在2013年国庆期间预购了平远县宜华金色华府小区的商品房,交了3万元定金,协议上说明今年12月28号交房。在今年8月13号交完了首
付127300多元,随后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封顶后去看了订购的房子,发现房子和设计图有差别(当时订购房子时给我介绍的是三个卫生间都带有窗
户,可建好的房子三个卫生间都没有窗户)。按照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变更房屋设计前10日必须通知买受人,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之后本
人找开发商协商了几次要求退房,结果均遭到拒绝(开发商不退房的理由是:(1)之前我们订购商品房给你们的设计图下面注明仅供参考,你走法律途径告不了
我。(2)开了窗户和对面窗户离得太近,消防验收部门不允许这房子开窗,等消防验收过关了再给我们开窗)。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开发商知道若开了窗怕消防
验收不过关,难道等消防验收过关后再给我们开窗,这房子就合格、安全了吗。万一火灾或偷盗我们就能幸免吗?介于这个不开窗设计不合理开窗住房不安全问题,
这是在欺骗我们业主和建设部门。本人强烈要求开发商给我退房!希望贵部门能尽力帮我解决!谢谢!急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