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妻子于1985结婚登记,婚后男到女家结婚落户,没有房屋居住。于是从1988年9月开始,杨某向大埔县湖寮镇政府申请建房用地,经村委会、镇政
府、镇城建办、国土局等多个部门审批,1990年11月,取得建房用地;1991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的申请人均为“杨某”,审批表的申请
理由“没有房屋居住”,审批表的其他家庭人口是“杨某的妻子和女儿”。杨某和妻子共同努力挣钱,同年8月开始动工兴建。1992年先建好了一层,1995
年下半年开始继续建好二、三层,约于1997年将房屋建成,并于2007年11月在大埔县房管局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杨某为房产的权属人。房屋建好后,杨
某妻子的父母就和杨某一家共同生活居住。
因在双方关系一直不好,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为此2010年,由杨某妻子的父母拟定了一份《家庭协议书》,该《家庭协议书》有二页纸的内容,第一页
的内容是约定有关该房屋土地、房屋的分配以及老人以前所建房屋的继承和赡养等等的内容,但没有任何人签名,而第二页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纸上,杨某的妻子以
及妻子的父母、姐妹都签订协议书签名,但杨某并没有参与,没有签名确认,事后也不知道有这样的协议书。
请问1、杨某已经合法登记拿到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杨某的岳父母对房屋及土地有不同意见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由政府裁决,还是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
2、该土地、房屋是属于杨某一家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杨某一家以及和杨某妻子父母家庭共有财产?
3、《家庭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采纳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