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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丧偶外嫁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事实更正二轮延包;农业局要为群众办实事

民生168 2015-12-8 17: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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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本人邓梅清,原徐溪高亁村河背人,邓桂广二女儿。因我父亲在93年发生车祸身亡,我母亲张香兰为了养活我们姐妹俩,后来94年改嫁至新铺同福 门向东,并迁户至蕉岭新铺镇同福门向东向一队,且在新居住地母女三人未分到任何土地(新铺镇政府调查记录为证)。出于亲情,我母亲将其土地托管给亡夫的亲 弟邓桂海使用,并立下了“财产托管书”(有5人在场为证),托管书明确邓桂海没有处理权。从94年起,为了开发蕉岭昂天塘茶场,有关部门与河背生产队签订 了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30年。自此,每年9月份左右我母亲去生产队领取田地出租补偿款。
  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家四口大约从1980年到1985年先后分到地共2.45亩,并每年交清公余粮款至2003年,而被告邓 桂海只分到1份田:0.6亩((土地面积证明可在徐溪高亁村委可查),其妻子和两个小孩是在94年后才迁(上)户口,未分到田地。随着2003年国家对农 业优惠政策的调整,土地承包人不再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农村提留也予以取消,国家开始对土地承包人实行粮农补贴,有母亲有粮油补贴存折为证。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 不变”,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这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改革的第二轮承包(延包)。但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在1999年实施过程中,将农民口 头协议土地权转为书面协议时,新上任村民小组长何富强没严格按政策和法律规定操作,法制观念淡薄。何富强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土地承包方案,认为丧偶外嫁 妇女应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村民小组擅自将我家承包的2.45亩地发包给我叔邓桂海,邓桂海霸占了我家2.45亩的承包经营份额, 并办理了土地二轮延包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0条规定,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 庭还存在,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丧偶或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家直至今年9月20号无法领取田地出租补偿款(已被邓桂海领取)才得知去年已进行土地确权,我一家人被蒙在鼓里十六年之久,才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人 侵占。将此情况多次反映给当地村委会、新铺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多次调解后,邓桂海仍拒交出99年颁发的二轮延包证和2013年重新确权的土地 经营权证,导致我家无法独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5年11月3日,我家请求高乾河背村民小组出具一份关于我家原有土地情况证明和从1994年至2014年张香兰同志在高乾村河背生产队领取征地补偿款,有高乾村委会盖章,并有河背村民小组长何富强签名确认。
  收集齐证据后同时将此情况也向农业局反映,农业局以无仲裁委员会为借口,群众发现其土地被霸占,可当官的不为民做主,不敢担当,不解决人民纠纷,不想 办法为群众将其各自的土地经营权证独立开来。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未将着力点放在“为民”上,不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未积极践行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更奇怪的是两次(9月份:3.23亩和11月份:2.73亩)查邓桂海土地经营权证里的土地面积前后不一致,当群众有纠纷 时为何还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农业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改证?
  望领导能督促蕉岭县农业局相关人员办实事,为群众解决问题,还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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