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梅县石壁糖矿的退休职工的家属,我们在网上看到文件,梅市发改审函(2014)143号文。内容如下:
原有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政策补助,个人自筹,拍卖企业移交政府土地筹集,其余资金由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列支。此次建设用地在梅县丙村镇田头村,用地10840方,造价5775万。共6幢,每幢10层。
1, 请问要如何的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申请买呢?
2, 如果不买,能否补助部分款呢?
3 有些退休职工,是2005年前已搬出,但公示名单中有他们的名。如金***,我们是2005后搬出的,没有我们的名。请问有条件申请
请问有没有我们市发行的,棚区改造实施的方案,政策,条文的名称,麻烦告知。谢谢!
我们只希望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一视同仁地对待!
麻烦相关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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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姐:
您好!感谢您对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注。
现将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梅县区府〔2014〕16号,以下简称改造安置方案)“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及对象…(二)适用对象棚户区改造以住户自愿参加为原则,其适用对象是自愿按照梅州市政府下发的安置方案参加改造的以下人员:截至2013年12月31
日,居住在原丙村矿区、石壁塘矿区具有矿区户籍或持有上述原矿区发放的《住房使用证》的住户。具体分为以下人员:具有矿区户籍的职工、家属及居民。职工是
指煤矿关闭时在册并且现居住在棚户区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人员;家属是指现居住在棚户区的工亡、病亡职工的家属;居民是指现居住在棚户区的具
有丙村矿区、石壁塘矿区户籍的非职工、家属类人员。上述职工和家属包括:留守人员、特养人员、现梅县矿务局留守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关闭后解除劳动关
系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企业关闭前后由梅县矿务局(含留守处)移交地方管理的(包括学校、公安、医疗、供电和政府办事处)且未享受福
利分房及住房补贴待遇的人员,工亡、病亡职工的家属;居民包括:企业关闭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辞职、开除、离开的人员。”;
2、根据改造安置方案“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及对象…(二)适用对象 棚户区改造以住户自愿参加为原则”,故此次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只针对符合条件对象自愿参加,未出台对符合条件对象不参加改造的额外发放补助相关政策;
3、如您对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适用对象存在疑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省煤炭总公司或其所属梅县矿务局留守处反映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留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4、为全力推进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和梅县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梅市府〔2014〕271号)和《原梅县矿务局丙村、石壁塘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梅县区府〔2014〕16号)。
感谢您的咨询,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复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