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您好,我是来投诉和求决“梅县交警叶海文警察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公正公平按规章处理事件”。
2016年9月24号我在扶山路开车调头中被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撞过来,摩托车主未带头盔。导至跌破手皮外伤,和头部皮外伤。当下我报警叫120和110来交警处理。现场我的小车未有一点破损,摩托车是倒地有小破损,不严重。交警来后执意要让拯救队托车托走。我说我会开过去,我的车也没什么事。不同意非得要他们的人来开。事后就出现了托车费停车费二千多元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也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请问这些费用有何依据要收取?在2016年10月18号,我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给出了摩托车车损确认书。里面包含了摩托车各项维修费用和施救费共1100元,其中施救费150元。在10月19号上午到梅县交警叶海文警察手里办理决案。叶海文和摩托车维修店串通,要求我多出钱拖车费停车费四百多元,就要求事我必需给一千五百多给他。我说叶警官,保险公司定损里包含了摩托车拖车费了一百五十了,你另外一张发票又开了四百多,这是报不了的。他坚持说一定能报,说这钱必需要我出。我说叶海文警察处理我不服,叶海文警察就把我的档案一丢,说,不服我就不给你办理判决书,不给钱不给办理。
请问交警可以收钱的吗?哪条法规可以收钱的?人员赋予权办就是这么乱用的,抢钱?!
在责任事故判决书未下的情况下,叶警官要求我去医院把药费结清,要我把赔偿费结清对方。我都按叶海文要求去办理了。今天要去办理就一定要我现场多给四百多拖车费。请问哪条规定交警个人可以收这个钱的?为什么不能给我事故判决书?!以权力明着抢钱,不给钱就不给办?!法制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