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修订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价【2014】45号文),第十
六条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除业主另外委托服务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电梯、照明路灯、加压水泵、消防、绿化养护
等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然而,御景东方正华物业无视政府规定,在2014年7月1日后,依然向业主收取公共水电分摊费。
请问梅江区政府(发改物价、住建部门),对如此公然违法的物业公司,该如何监管?业主们的权益该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