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温书记、陈县长蕉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0年保持176元还合理吗!

民生168 2016-1-29 23:27:31
     0

   中国经过30多年开放发展,经济每年以两位数增长,每位国人都可享开放成果,日子天天好。可这些为公忘私的上一代、前几辈人不像现在很多领导干部, 一人得道皆升天。现前辈们死亡后按政策遗属给予的补助在蕉岭30年来农业人口定为176元,就是以前没有的,新制定的低保有的也有近400元了。一方诸侯 要多为低层想想!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死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86年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死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粤人薪[1986]21号、粤财行字 [85]13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鉴于近年物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现行的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 的新情况。为适当解决遗属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牺牲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居住在省内、外城乡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略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一般按不高于20%以内掌握,并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死者遗属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中25%。
  上述增加的补助费,如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遗属不实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定,按以下掌握:
  1、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其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400元的,全部作为本人的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按补助标准给予定期补助;高于400元的,其高出部分作为负担遗属的生活费。不足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定期补助。
  2、核定死者配偶工资收入基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作、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员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3)、企业单位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没有按劳动合同规定岗位(职位)相对应工资标准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死者配偶工资收入基数。
  (4)、离休、退休人员,按离休、退休时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离休、退休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离休、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阅读 2564
收藏
网友留言 (1)
写留言
你还未登录!不能查看回复!! 点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