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鸿都路希悦酒店KTV未做隔音设施,在晚上10点至凌晨3点播放音响扰民,多次拨打110举报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五十八条,公安机关给予警告、200-500元罚款。请问公安机关是否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