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小坑村东方39号村民,现特请纪委查核出租方:小坑村委员会
承租方: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还我们家自留山地(户主:王奕汉(卒于2008年) 小坑东方红生产队
自留山地五处)在未经户主签字的情况下,被村委承包30余年的合同期,村委出租给县国土资源局再转租外商(先是种植药草,后换外商种植密柚,据说还延长了合同期。附件合同清晰可见绝大部份非户主本人签字还带错别字,这其中原由只有村委明白。)我们户主从未见正式合同。单自家在山上栽种500多棵湿地松一砍而光(1986左右栽种到砍伐也有20多年的树龄),未补偿分文。自留山证明确说明了,“自留山地归户主长期使用,允许继承,但不得出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村委及生产队不知以何理由出租,合同在哪里,有没有户主签字,砍伐户主大量绿林谁给你们的权力。现如今文明社会都向往和谐,多次催促村委跟进,但从未有结果,一拖已过去10余年至今未有明确答复。
村委说的什么提高土地经济效益,从未对外公布每年数据,每年每亩8元(两个苹果都买不到),这是为村民创收还是官商得利。
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村民不以农耕种何以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