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陈先生在梅城某健身中心花1699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办卡后他多次到健身中心,发现该中心不仅健身设备少,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每次都以人少开不了课或无法安排课程,让他无法享受健身服务,为此他打算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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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该健身中心负责人却表示,因会员办卡入会时都与健身中心签订有协议,按协议中第13条:“会所费用已列入价目表内,所有账项应于申请入会时付清,而已付的账项均不获得退还”的规定,陈先生是因个人原因不接受健身中心服务,自行单方面不履行协议相关规定,健身中心无理由办理退卡退费手续。陈先生按协议只能自行转让给朋友,或找当时办理健身卡的工作人员帮助转卡。双方协商无果,陈先生只好到工商部门寻求帮忙。
梅州市工商局梅县分局程江工商所工作人员介入并调查核实发现:
该健身中心与会员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中第四款“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规定和《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相关规定,属霸王条款的范畴,其内容是无效的,健身中心应该办理退卡退款手续。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经工作人员细心调解,健身中心负责人最终承认了错误,无条件把1699元退还给陈先生,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所依法对该健身中心进行立案查处。
温馨提示: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选择有正规营业资质的场所,同时仔细查看相关协议内容,对有异议的项目要进行书面明确,尽量索取相关发票,在遇到消费陷阱时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