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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mz168 2017-7-10 1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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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人社〔2017〕48号

 

关于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7〕12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升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将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内公立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民营医院)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按每人∕日·次定额5元的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

二、结算方式

门诊诊查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实行直接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结算。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牵头实施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卫计部门要指导各医院做好实施工作,敦促加快信息接口改造,提升门诊挂号等办理效率;财政部门要做好基金拨付工作;社保部门要调整社保信息系统,指导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报销工作,并做好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7月8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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