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书记查阅此信,依法公正的处理坭陂海茂养猪场!
尊敬的书记
你好!
我是兴宁市坭陂镇新民村刘屋的居民,因本村海茂养猪场建立在居民区已达10年之久,臭味扰民,猪屎猪尿污染水利基础设施,且这些猪屎猪尿最终都是流入农田当中的,村民苦不堪言,近年来多次去村委,镇政府举报投诉无果。现该养猪场的养殖数量每日增加,村民忍无可忍所以一直投诉到市信访办、市环保局、市畜牧局。
环保局的处理态度还算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但是市畜牧局的工作人员之前在接受村民投诉的时候态度嚣张跋扈,言语之中有意偏袒海茂养猪场。据悉海茂养猪场的动物防疫证早在2013年就已过期失效,为什么这么长时间,畜牧局不管不问呢?任由海茂养猪场在居民区发展涨大。
所以2017年7月6号本人致电至市畜牧局想了解具体的处理情况,接电话的是张姓女工作人员,刚开始态度较好,可当我说是兴宁市坭陂镇新民村刘屋居民前来投诉海茂养猪场时态度立马改变,直言不能为每个投诉的村民服务,当问及养猪场选址和动物防疫是该部门管辖时,该张姓工作人员更言不关她们的事,后面讲话越来越大声,没等我说完直接主动挂断我电话,试问如此的工作态度怎么为人民服务?并对其工作能力深表怀疑,为什么这样的工作态度怎么能在这么重要的部门工作呢?(有录音为证)
请书记查阅此信,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公正的处理海茂养猪场。谢谢!
回复
您好,关于您反映坭陂镇新民村海茂养猪场污染环境、臭气扰民及我局工作人员电话接访态度不好的信访材料收悉。
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这一养猪场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该猪场由刘海茂于2009年开始养殖经营,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在2013年3月12日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失效(兴动防合字第0029号,编号:441481101130029),并在2015年4月2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81600208155)。
该猪场建有3栋猪舍,栏舍面积约300平方米,目前存栏229头肉猪。该场建有一个约100立方米的沼气池和一个化粪收集池,养殖废水经简单处理后通过三面光水沟排入农田灌溉沟,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6月29日我局下发了《兴宁市动物养殖场防疫责任告知书》及《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给养殖户,并要求养殖户做好防疫及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日常清洁、搞好环境卫生等工作,并将该猪场污染情况函告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及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规定,在7月6日上午长达5分钟左右的电话咨询中,我局工作人员能够耐心细致地解析我局的工作职能,但在双方交流过程中语气时有生硬。今后,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兴宁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