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4日,在平远县大柘镇工业大道福建砖厂门前的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是余炯明。
接到报案后,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该案时,未能依法履职,还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在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的哥哥余学明曾经数次到交警大队找案件承办人及领导请求查清肇事车辆的来源及实际所有人,而承办人及领导均以犯罪嫌疑人杨志已经承认肇事车辆为己所有为由拒不调查,受害者哥哥余学明再三恳求,仍是无动于衷,而且,在侦察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言辞切切的说:“平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也对该肇事车进入系统查询,同样未发现有该车记录。”一切似乎陷入了死角,但是,公道自在人心,有些人会被某种诱惑迷失自己,但有些人只会寻求真理,平远县交通警察大队一些具有正义感的警察悄悄的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告知了我们,也让我们再一次相信了法律的正义。
随后,受害人的哥哥余学明将涉案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通过委托的律师告知公诉人后,此案被退回补充侦查,案情出现了转机,依据证人林毅的证言,是其本人将肇事车辆转卖给李意,李意虽认可将该肇事车辆买下,但未说明其将该车辆卖给了他人或蕉岭县一不知名人,李意认可曾将一辆粤B14828的车辆卖给了一个不知名的蕉岭县的人,但该车辆是否是本案的肇事车辆缺少关联证据,受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就此向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李香青时,其不以为然,言辞中漠不关心,态度敷衍,随后受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向黄珍检察长反应此事时,黄珍检察长也认为律师提出的问题有道理,就致电李香青,而李香青信誓旦旦的告诉黄珍检察长有关联证据。
我和律师再次向李香青求证时,其才慌了手脚,让我和律师在其办公室等待,李香青本人却跑到法院复印卷宗,这时他才在事实面前向我们委托的律师说对不起,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侦察人员还是公诉人员都是草草了事,替不法人员遮掩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在余学明向车辆所有人林靖雄求证时,林靖雄告知我本人,该车于2014年被平远县交警大队扣押,2015年11月28日平远县交警大队在对林靖雄进行调查时,其也称该车确实是被平远县交警大队于2014年扣押,而其后,林靖雄在本案补充侦查阶段又翻供,说平远县交警大队扣押的车不是本案涉案车辆,是另外一部车辆,随后,交警大队按照这个思路将本案草草结案。
肇事者及相关办案机构更是丧心病狂的伪造了汽车被拆解证明,说车已经被梅州市嘉好废旧汽车拆解有限公司拆解,但是通过梅州市嘉好废旧汽车拆解有限公司求证,该公司从未收回该车辆,更无从谈起拆解。
事情的无法解决,受害人找到了该县政法委书记刘梅丰,希望有关人员,能够秉公办理案件,换受害人一个公道,但是多次交涉仍是无果。
在案情进展中的重重阻力,已经让失去至亲的受害者家属身心俱疲,明明是很明了的案情,却一再被幕后黑手遮挡。光天化日,朗朗乾坤,沉冤不能昭雪,法律的公正呢?难道只是镜花水月的虚无缥缈吗?而弱势者从来不会得到应有的正义伸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