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了兴宁市汇景花园,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收取我们200元办证费是否合理?,并且开发商明确说没有发票,理由是开发商统一去办证单位办理,所以开的是集体发票,不存在个人发票,是否真实?开发商还收走我们的购房发票,明确说发票不再返回给业主,购房发票将由办证单位收走,是不是这样?另外购房发票属于个人,也作为购房者的凭证之一,将购房发票上交是否合理,请给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