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
您好,我是一位卫生院的工作人员,2017年生了孩子,享受了国家政策休的产假,我们基层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主要是从“基本工资+绩效+山区补贴”,但我想咨询下,我们医务人员休产假期间“绩效及山区补贴”停止发,而同样是事业单位的教职人员所有的收入都正常发放,对于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http: / / zwgk.gd.gov.cn / 006939748 / 201612 /
t20161223_686764.html):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资标准计算,我们县的卫生院医务人员产假期间工资有所出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