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出了相关通知,调整了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标准。详情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从2018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9万元提高至10万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27万元提高至28万元。
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2018年3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梅州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从450元降低至200元,二级医院从600元降低至450元,三级医院从800元降低至65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梅州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院从500元降低至450元,三级医院从800元降低至65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0000元降为8000元、报销比例从70%提高为75%; 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从 2000元下调至1000元,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据悉,该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附文件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