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此文件住建局官网法律法规中有展示),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另外,《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修改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的决定》等文件均表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提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在跟保利江南和府?江南苑签订了4栋A单元《认购书》是在2月22日,《认购书》上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是3月1日,而实至今日都没有接到销售约签合同的电话。在住建局公布的开发商预售信息列表里未查询到4栋A单元的相关信息,经过现场确认并慎重考虑后,我们要求退定金被拒。
在房地产商发生商品房违规认筹和认购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情况下,跟买房者预期签订的《认购书》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房地产商却坚持认购金却不能退还,难道只有势强的才能谈合法权利(关键是并不合法),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这难道不是霸王条款?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明明跟买房者签订认购书的时候没有出示预售证,也没有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却说绝无无预售证卖房的问题,那么请问判断一个房地产商“无预售证卖的问题”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还是现行市场环境已默许这种违规销售行为?
希望能及时收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