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查处了全市首宗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案件。
梅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梅江区居民潘某于2017年年底出租房屋给一名外国人居住,但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梅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潘某和该外国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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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