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兴宁一男子在微信群侮辱警察,被行拘!

mz168 2018-6-27 18:58:51
     0

岁月静好,只因有人替你负重前行;他们枕戈待旦,随时准备赴汤蹈火;他们夜以继日,在案卷与证据间周旋;他们承受委屈,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你或许不记得很多亲朋好友的电话号码,“110”你肯定记得牢牢的!逢凶遇险、迷路受困……只要有困难,你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他!


你之所以看不见黑暗,并不是这个世界没有黑暗,而是已经有人竭尽全力地将黑暗挡在了你看不见的地方......


近年来,在人民警察5+2、白加黑的辛勤努力下,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好,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不断上升。


但却有一些人,因为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心生不满,便在微信群上发表辱骂警察的不当言论,结果正义的群友看不下去,纷纷举报。


6月26日下午,兴宁市公安局抓获了侮辱警察的钟某。


6月24日下午,钟某在某微信群看到一则面包车冲撞民警的视频后,马上发表了一系列侮辱公安民警的不当言论。这些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该群群友的强烈反感,纷纷对钟某进行劝阻。但钟某并无悔过之心,在劝阻无果后,正义的群友截图,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接报后,兴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人员展开调查,切实维护警察的正当权益。26日下午,民警在兴宁市兴南大道一店铺内抓获侮辱警察的钟某。经询问,钟某供述了其曾因违反交通法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而心怀怨恨,便在一个有400多人的商业微信群上发表侮辱警察的不当言论。


钟某的这些不当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目前,钟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警方提醒

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任何人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恶意辱警黑警、传播谣言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网络名人,还是普通网民,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发言请慎重!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依法运用法律维护执法尊严!现在再在网络上辱警黑警、传播涉警谣言的,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兴宁公安)

阅读 7084
收藏

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