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控告书
(长期遭受邻居饭店油烟和异味污染)
投诉 人:马某某41293119680108403X
被投诉人:泰康路二个饭店
投诉事由:长期遭受邻居饭店油烟和异味污染。
事实和理由:投诉人马云飞在梅江区泰康路82号开店经营花木零售,和本店相邻的两个饭店
将排污管和排烟管未做任何处理直接向外排放,每天刺鼻恶臭味和油烟进入投诉人的各个房间,严重干扰和影响投诉人的正常生活,
投诉人依法向贵局投诉。理由和依据有三: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害或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违者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之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向贵局投诉,请依法处理!
此致
梅江区环保局
投诉 人:马某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