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男子因私自在乡河里投毒捕鱼
造成该河河段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
被人民群众举报后,迫于外界压力的情况下
该男子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这也是丰顺县渔政大队查处首例毒鱼案件↓↓
2018年7月23日,丰顺县渔政大队对“711八乡河毒鱼案件”当事人张某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丰顺县渔政大队查处的首例毒鱼案件。
八乡山派出所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张某钦,八乡山镇人,于2018年7月10日傍晚伙同张某辉两人在八乡山镇黄竹硿溪边使用“硫丹”进行毒鱼,捕捞杂鱼约3千克,造成了次日(7月11日)八乡河滩良村河段发生死鱼事件。
八乡山派出所人员到实地勘验并取水样
为侦破此案,八乡山派出所、县渔政大队、县环保局、县环境监测站等部门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赶赴实地展开调查取证并多方走访群众了解情况,对当事人张某钦形成了巨大心理压力,迫使其于2018年7月19日主动向八乡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县渔政大队执法人员在滩良河段发现少量毒死鱼苗
八乡山派出所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丰顺县渔政大队。经渔政执法人员实地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反复核实后,最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张某钦指认当日投放“硫丹”进行毒鱼的地点
当事人张某钦经渔政执法人员教育后,深刻认识到毒鱼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为弥补自己的过错,除接受行政处罚外,主动提出购买价值2000元的鱼苗到八乡河滩良河段进行渔业资源修复,同时恳请县农业局、县渔政大队对此事进行监督。
八乡山镇政府、八乡山派出所、县农业局人员及群众在放生鱼苗
鉴于当事人张某钦主动认错、悔罪态度良好,县渔政大队同意其要求,并于7月24日联合县农业局水产部门、八乡山镇政府、八乡山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八乡河滩良河段对该渔业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督。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坚决杜绝使用禁用工具、方式捕鱼,切莫因一时冲动而以身试法。保护水产资源!从我做起!
硫丹:即(1,4,5,6,7,7-六氯-9,9,10-三降冰片-5-烯-2,3-亚基双甲撑)亚硫酸酯,主要用作农用杀虫剂。由于其剧毒性、生物蓄积性和内分泌干扰素作用,已经在50多个国家被禁止使用,主要包括欧盟、一些亚洲和西非国家。由于硫丹对环境的威胁,已被考虑纳入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禁止在全球使用和制造,并于2011年4月25日至4月29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称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中被正式纳入公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