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闯红灯”是人们长期从血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安全法规,闯红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践踏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闯红灯不仅是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
警示案例
2018年07月21日17时17分,范某飞(男,宁新街道办事处,准驾车型:C1,)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兴宁市官汕四路方向沿东风路往兴东路方向行驶,行至兴宁市兴城东风路与曙光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朱某芹(女,兴宁市兴城,准驾车型:C1,)驾驶从教育路方向沿曙光路往鸿源大道方向行驶的粤M****7号牌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驾摩托车人范某飞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范某飞未按照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无临时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某芹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交警提醒
闯红灯是一种危害极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您通过交叉路口时一定要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识指示或者在交警的指挥下文明、安全通过,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而闯红灯。(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