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执行机制强制执行一件长达九年的房屋腾退纠纷案件,现场成功完成腾退并顺利交付房屋,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位于五华县安流镇的两间门店原属被执行人陈某国建筑及所有,因陈某国拖欠他人债务经法院判决后无力偿还,我院分别于1999年8月16日、9月24日作出(1999)华法执裁字第132号、15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两间门店依法拍卖给李某等七人共有。2002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陈某基与李某等七人订立《售店合约》,由陈某基购得该两间门店,对此我院作出(2007)华民一初字第019号民事判决书和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两间门店的买卖交易行为成立,《售店合约》有效。
2003年8月,陈某国一家强行搬入该两间门店居住,至今拒绝腾退交付,陈某基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国腾退门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店租损失39000元。2009年4月21日,我院作出(2009)华民一初字第0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国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上述两间门店腾退归还给陈某基使用;驳回陈某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陈某国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基的申请,我院于2009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陈某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腾退等法律文书,陈某国拒不履行,且对抗情绪激烈,扬言若将门店腾退,就与陈某基一家拼命到底、同归于尽等。
为维护社会稳定,我院于2009年11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3日,因该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我院依职权决定恢复该案的执行。经法院、村委、镇政府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陈某基与陈某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国承诺于2018年3月前将两间门店腾退归还给陈某基。到期后,陈某国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和劝解,陈某国及其亲属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多次布控未果后,我院决定对该房屋实施强制腾退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31日,我院联合安流镇政府、派出所和司法所等部门启动联动执行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李翠霞、胡振华及政协委员李娟到场监督和见证执行,执行人员在涉案房屋周围拉起警戒线,执行局黄定斌局长指挥现场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的妻子及其两个儿子冲越警戒线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我院现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保障整个执行活动有序进行。执行人员将现场涉案门店内物品进行拍照、清点,做到执行全程留痕,执行过程规范透明。经过三个多小时的作业,执行人员最终将房屋成功腾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五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