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大埔一男子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向他人“定购”赃车供自己使用,还自我安慰这样做没什么关系。最终,他购买的赃车被收缴,不但损失了购车款,自己也被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逮捕,为此他后悔不已。
今年11月份的时候,家住县城附近农村的陈某欣(男,23岁,大埔县人)感觉到自己平时驾驶的摩托车太破旧了,骑着很不安全,便想换一辆摩托车。但他没有按照正规的渠道去更换,而是想着怎么样才能既便宜又实惠实现换车愿望。
他想起自己的朋友罗某曾有偷摩托车卖钱的经历,便想着找他试试。于是,在一次与罗某及其带来的朋友一起闲聊时,他有意无意地向他们提起自己的换车愿望,但被他们一口回绝说没有。
但事情并没有结束。11月底的一个凌晨,当日随罗某一起来的一个男子突然打电话给他,称手头上有一辆偷来的摩托车,问他要不要。看了车况后,陈某欣给了对方定金,并约定当晚付清余款。对方还打包票地说可以帮他做个假证,保证可以“安全”地使用该车。
但当晚他始终没有等到对方过来拿钱,后来他才知道“送”车的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慑于公安机关的严打压力,12月7日,陈某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为贪小便宜,对明知是赃车却购买使用的犯罪事实。天真的他以为,他买赃车只是供自己使用,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他却真的是想错了!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陈某欣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逮捕。由于之前陈某欣还有犯罪前科,且处在缓刑考验期,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惩罚!(大埔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