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蕉岭县公安局在蕉城镇石窟河附近抓获三名违规燃放烟花的违法人员,快速进行了查处。
1月1日0时许,蕉岭县公安局蕉城派出所民警在城区巡逻中,发现在蕉城镇石窟河某KTV附近有人违规燃放烟花。巡逻民警当即依法将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嫌疑人赖某发、林某松、丘某垚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调查,赖某发、林某松、丘某垚等三人为庆祝元旦节,购买了3箱烟花于1月1日0时许到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放区石窟河河堤畔进行燃放。其行为违反了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蕉城城区生产、运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之规定。赖某发、林某松、丘某垚三人也如实供述了其违法事实。
蕉岭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赖某发、林某松、丘某垚等三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蕉城城区生产、运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蕉城城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南起东山范围的“杨子宫”往北沿大行山脚至溪峰河与高速公路交界处;沿高速公路往北至桂岭大道北五巷与高速公路交界处;东起桂岭大道北五巷与高速公路交界处,往西沿桂岭大道北五巷跨国道经环城公路至长潭东干圳(殡仪馆除外);北从长潭东干圳至逢甲大道东圆盘,沿逢甲大道往西至桃源东路(南)圆盘,经桃源东路(南)往南至溪峰河出口;西从桃源东路(南)溪峰河出口沿溪峰河往东至跨扁桥经水泥小路出新欣路口过国道沿县交警大队南侧的小溪至“杨子宫”止。
第三条: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节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蕉岭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