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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原副市长何剑清违纪违法案:88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mz168 2019-1-24 10: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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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3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政府党组副书记何剑清以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何剑清,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广东兴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兴宁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


2016年1月23日,涉嫌严重违纪,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情概况

何剑清在2013至2015年任兴宁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有以下五个违纪行为:虚开食品发票在其分管的兴宁市府办及征地拆迁办财会账中报销,套取现金1532383元人民币,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用公款购买酒、茶叶等礼品,开具食品发票4127408.21元人民币在其分管的兴宁市府办及征地拆迁办财会账中报销,构成挥霍浪费错误;用公款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236912.6元人民币,构成贪污错误并涉嫌构成贪污罪;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差额较大,且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错误并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配合组织调查,对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的去向、送礼的对象、巨额财产来源问题、涉嫌受贿、高利转贷罪等问题,拒绝向组织讲清问题,态度极差,构成对抗组织审查错误。何剑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线索、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10月,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何剑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何剑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何剑清通过兴宁市府办账户、济广高速办账户报销所得的赃款1377387.50元退赔给兴宁市府办和济广高速办。被告人何剑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差额部分8812467.92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用公款报销私人费用是当前某些党员干部贪污、侵占公共财产常见的违纪行为。有的党员干部打着职务消费的旗号,把个人家庭生活的开支一并拿到单位报销,购买电视机、微波炉、洗衣机等家用电器都让公家报销。有的借着公家搞建设,把自己的家装修房子的费用一并让单位报销。人们常常把这种假公济私的现象称之为“搭车腐败”。党员干部的“搭车腐败”实质上就是贪污行为,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款当成了唐僧肉,一有机会就想揩油。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动用公款,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做到公私分明,少打公家的主意,少占公家的便宜,少侵害公家的利益,防微杜渐,防止祸端。要始终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用。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来源:《以案说纪-梅州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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