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大埔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大埔县城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居民住宅多,人口密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县城城区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扩大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各种鞭炮、电子爆竹、拉炮、摔炮、烟花、火箭、魔术弹、鱼雷、地老鼠等)。禁区范围为县城城区正面第一重山内,即:
(一)东起陈牙陂S221新线路口沿S221新线(过境公路)至坳下、高圳;
(二)南起坳下、高圳,至南环路、葵坑口、粮食仓库、实验小学、大安入口;
(三)西起大安入口、文化中心、璜腾坑、旅游服务中心、锦绣山水城居民小区、仁和大桥、长寿公园;
(四)北起仁和大桥、长寿公园、丽水湾居民小区、河头、下坜、燕坑北岭移民村、岭下,至陈牙陂S221新线路口
详见下图
第二条 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实施本通告的主管机关。湖寮镇党委政府、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房产管理局等单位协助实施。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湖寮镇及各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尽职尽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一)在禁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由县公安机关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五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相关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本通告第四条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安监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监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县政府此前有关大埔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