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管职明于2013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委派至该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监管分公司工程项目和资金使用。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受委托管理、使用市政公司银行账户过程中,私自挪用市政公司资金人民币7164309.7元,其中5016174.3元被其用于个人网络黄金买卖交易,1466510元被其用于个人炒股,681625.4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管职明在挪用资金的过程中,陆续将部分挪用的资金3487648.94元转回市政公司账户。管职明投案自首后主动退还部分资金230000元,挪用的资金仍有3446660.76元未退回市政公司。管职明被开除党籍,责令退还市政公司挪用资金,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市公安局侦查处理。
2018年12月,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被告人管职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管职明退赔挪用的资金人民币3406660.76元给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案例评析
管职明是小人物挪用了大公款的反面典型。其所在的单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他只是市政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但私欲膨胀,利用职务的便利,把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巨额公款,在受市政公司委托管理银行账户期间,挪用公司巨额资金7164309.7元,用于其个人网络黄金买卖交易、炒股和生活开支等具有风险性质的投资活动,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究其原因,一方面其利欲熏心、党性缺失、法纪观念淡薄,另一方面监管缺失导致“小人物”弄出“大腐败”。虽其主动向组织自首,但问题性质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已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上,腐败没有“大小多少”之分,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滥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且与“级别高低”并不直接挂钩。只要监督流于形式,“小权力”也容易滋生腐败。要防止“小人物”弄出“大腐败”,关键不仅在于防止思想腐化,还在于加强监督,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密织监督天网。
违反的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来源:《以案说纪-梅州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