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结合蕉城城区实际,县政府就蕉城城区范围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问题发出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一、蕉城城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
南起东山范围的“杨子宫”往北沿大行山脚至溪峰河与高速公路交界处;
沿高速公路往北至桂岭大道北五巷与高速公路交界处;
东起桂岭大道北五巷与高速公路交界处,往西沿桂岭大道北五巷跨国道经环城公路至长潭东干圳(殡仪馆除外);
北从长潭东干圳至逢甲大道东圆盘,沿逢甲大道往西至桃源东路(南)圆盘,经桃源东路(南)往南至溪峰河出口;
西从桃源东路(南)溪峰河出口沿溪峰河往东至跨扁桥经水泥小路出新欣路口过国道沿县交警大队南侧的小溪至“杨子宫”止。
二、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提前十天送公安部门审批。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县政府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止。对不听劝止的可向执罚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罚单位给予奖励。
因此,小编必须及时提醒大家在蕉城城区划定的禁燃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的,为了天更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蕉岭的美好环境。(蕉岭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