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的禁令置若罔闻,禁渔期内在梅江河中电捕鱼类,结果捕鱼把自己“捕”入法网。近半年,梅县区警方辗转福建、海南等地追捕,最终在海南乐东将在梅江河非法用电捕渔的梁某锦(男,40岁,梅县区松口镇人)抓获归案。
为进一步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2018年2月,渔政部门发布公告,要求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禁止在梅江、韩江干支流区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同时明确要求全年禁止一切“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但是在梅江河从事捕渔为业的梁某锦对禁渔令却置若罔闻,5月14日独自一人驾驶“三无”玻璃钢船,在梅江河松口镇单竹窝电站下游使用禁用的电捕方式进行电鱼捕捞作业时,被渔政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缴获作案工具及渔获物共计38.1千克。5月18日,接到渔政部门移交的线索后,梅县区警方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梁某锦潜逃到福建藏匿起来,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为了将梁某锦抓捕归案,办案民警先后多次到其家中做其家属工作,规劝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组织警力到福建、海南等地开展抓捕工作。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海南警方的支持配合下,2019年1月16日,民警在海南乐东将其抓获归案。经审,梁某锦对其在禁渔期期间,非法使用禁用的电捕方式进行电鱼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梁某锦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禁渔期内捕鱼,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捕捞鱼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捕获的鱼类中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梅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