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晚,钟某某驾驶粤MYXXX(未悬挂号牌)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19时15分,途经2129M+900平远县长田镇长江村甲背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实施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苏某驾驶的苏A15XX8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后失控,接着再碰撞跟随在苏某驾驶的车辆后面的、张某某驾驶的粤ME8XX1小型轿车,而碰撞后失控的轻型货车则再次碰撞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粤MHXX8小型轿车,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苏某和张某受轻微伤,以及四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1、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使用安全带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仍实施超车,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2、苏某驾驶轻型货车通过限速路段超速行驶,遇相对方向车辆占道超车时,未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3、张某驾驶车辆无导致事故的原因:4、张某驾驶车辆无导致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以上情况,综合分析认定:1、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使用安全带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仍实施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2、苏某驾驶轻型货车通过限速路段超速行驶,遇相对方向车辆占道超车时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交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 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3、张某驾驶车辆无造成事故的过错。4、张某驾驶车辆无造成事故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如下:钟某某负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
1、无证驾驶危害大!
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以及基本驾驶技能,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一次无证驾驶可能只是好奇、侥幸、偶然的驾驶行为,但却可能是一次葬送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交通肇事犯罪。
2、强行超车危险重重!
违法超车、会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越频繁,其危害越大。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会车,既有可能与对面来车相撞,又有可能与被超车或对向车发生碰擦,后果非常惨重。
违法超车是指驾驶员在禁止超车的路段或者在没有安全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超车的驾驶行为。违法超车一般表现为强行超车、右侧超车等情形。强行超车时,由于不具备超车条件,驾驶员必须冒一定的风险,甚至要长时间占用车道超车。强行超车横向间距小、车速快、操控稳定性下降等因素构成了安全事故隐患。右侧超车是一种危险的违法驾驶行为,极易占用非机动车道、碾压松软路肩、没有条件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且会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形成冲突。
3、 不系安全带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人们的生活富裕了,出行的交通工具也日益多样化起来,交通参与者的多元化,使得道路交通事故多了起来,而对于许多普通交通参与者来说,驾乘机动车辆不系安全带,看似是一种不良习惯,但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在车辆发生事故或紧急制动时,会产生巨大的惯性力,根据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这个惯性力于不同,惯性力使司机及乘客与车内的方向盘、挡风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物体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严重伤害,甚至将驾乘者抛离座位或抛出车外。
根据调查表明,车祸中后排未系安全带的乘客猛烈撞击前排座椅,会对司机或前排的乘客形成极大的冲击,使他们在车祸中死亡的概率增加大约5倍。
不系安全带也许在一次可能导致死亡的车祸中导致行驶车辆内人员生还的几率降低至百分之六十,发生正面撞车时,不系安全带可导致死亡率增加;侧面撞车时可增加死亡率百分之四十四;翻车时可导致死亡率更高。
以上这些危害都是不系安全带的后果,希望您驾驶或乘车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系好安全带。(平远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