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梅州市监委批准,兴宁市监委对兴宁市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肖清平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肖清平于2010年至2019年间,利用担任兴宁市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等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送款、收受回扣、出售统方获取利益等违法行为,非法得款合计人民币146.95万元。
肖清平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理想信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兴宁市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清平开除公职处分;将肖清平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兴宁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