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梅州市纪委监委批准,兴宁市纪委监委对兴宁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五中队原中队长罗卫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审查调查。
经查,罗卫东违反廉洁纪律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请托,收受贿赂,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案件当事人出面说情、疏通关系,为上述人员获得从轻处理提供帮助,充当上述人员的保护伞,严重违背了公安民警的职业操守、妨碍了司法公正。
罗卫东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理想信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兴宁市纪委常委会(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罗卫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罗卫东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兴宁市纪委监委)